”
从羌璜口中,黑夫得知,秦律里,对这些归附的“臣邦君长”是有优待的,让他们和子弟都享受“上造”爵位的待遇。
若因不懂律令犯了下罪,应判处耐刑以上,可使出钱赎罪。又因为这些羌戎之人生性喜欢相互剽掠,若发生抢劫其他君长的“群盗罪”,也从轻发落,从死刑判为鬼薪。若要处以腐刑,考虑到这是极大的羞辱,也可以判为“赎宫”,出钱赎罪,若没钱,就把部落里的牛马抵债吧。
当然,若不要命地劫掠了秦人,那法官和典属国的官吏就要板下脸,从重判罚了……
普通羌、戎属邦之人,则视为黔首,无法律上的特权。
这些优待像是诱惑山羊入圈的青草,一旦入圈,就别想出去了。
律令又规定:臣属于秦的少数民族的人,对其主长不满而想去夏的,不予准许。什么叫“去夏”?想离开大秦属境,称为“去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