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各自承担的责任,又有散商、绅商、仆商、船商等区别。
其中船只的所有者又称为船主,并拥有丰富的资本。航海商人需要从船主处借到船只和本钱,然后放船出海。
但与欧洲海外经营不同,明朝的海外合作经营过于偏向船主、船头的利益。这就使得真正经历风浪、躲避官府而进行贸易的经营者所得利润很少。导致航海出洋并没有成为经营者积累资本的途径,反而成为一种变相的高利贷。
船主则据此坐收出洋之利,只需向海上大势力交纳保护费便可肆意吸取商人利润。
在此情形下,海商最终只会向海盗集团发展,或者由大势力垄断,而做不到大范围参与。
一个只有少数人垄断的行业,自然不可能成为朝廷的经济支柱,更不可能左右一个国家的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