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是西域还是河中,贞观年间的这片地区的女子,除了大贵族,哪怕是小贵族,都是等同财物。初到此地的唐朝官员往往在断案的时候,会发现社会伦理上的极大冲突。比如两个家族,有一方的女儿被另外一方杀死,受害者父亲的愤怒,并不是出于自己的女儿被杀,而是自己的财产被毁……
这让初到西域的大部分事务官都无法接受无法适应,这也导致了甚至催生了大量唐朝官僚,天然地具备“教化胡虏”的责任感。
其实他们自己也说不清楚为什么会有这种感情,但往往这种官僚,反而更加受西军的庇护,受胡女的尊敬。
因此在耳濡目染之下,许多胡女听说中国之官,最大为“相”;中国之爵,最高为“公”,于是往往称呼本地县令县尉主薄等为“相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