喻明认为,无非就是一条:能够提供前期从未被炒作过的全新的题材。
机会往往是留给有准备的人,喻明决定从即将颁布的《证券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中寻找机会。
喻明仔细阅读《证券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后,其中第四章“上市公司的收购”引起了喻明的强烈兴趣。
第四章第47条中有一句话让喻明觉得这就是自己要找的信息!
第47条中开头写着:
“任何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该公司、证券交易场所和证监会作出书面报告并公告。”
反过来理解,那就是说“任何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