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齐悦指着便利店里一地的丧尸,开口说道:“你为了保护自己,打倒了他们,这叫正当防卫;打丧尸的时候,你毁坏了便利店里的设施,这是紧急避险;我们为了活下去,挪用了便利店里的物资,这也是紧急避险!程度合理的情况下不用负责,过重的话从轻付刑事责任、适当付民事责任。